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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公司承包高校食堂,是否能够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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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如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管理的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否则,应征收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规定,学校食堂(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4号)管理)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属于提供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财税〔2016〕82号规定,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收入,自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餐饮公司承包高校食堂,是否能够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

追问:跟经营方式无关?
解析:具体来说,承包学校食堂餐费收入免征增值税,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学校性质,须为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列入招生计划、能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的中小学、中职、高校(含民办),培训机构、幼儿园、非学历继续教育学院不适用该免税政策;
2、食堂属性,食堂需依照《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14号)规定管理、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且由学校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若对外承包但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则无法享受免税;
3、服务对象,仅面向本校在籍学生提供的伙食费收入可免税,面向校外人员、其他培训学员的餐费不免税,承包方若将档口转租给社会餐饮开展对外营业,相关部分须单独核算;
4、收入性质,仅限经物价部门备案、按学期或按月统一收取的伙食费收入(不分营利与非营利)免征增值税,其他的如超市收入、外卖收入等非伙食费收入不享受免税;
5、核算方式,应税与免税项目的收入、成本、进项必须分别核算,若未分开核算则全部收入需征税,若存在共用原材料、共用人工但未分摊进项转出的情况,易被稽查补税。
总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82号)规定,对高校学生食堂为高校师生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自2016年5月1日起,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餐饮公司作为高校后勤社会化餐饮服务实体,满足以上5个条件的,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若餐饮公司除服务学校内部还兼营对外餐饮服务,则对外经营部分需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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