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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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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网:餐饮食材网了解到,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是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收购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 下面,餐饮食材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您梳理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关键信息。 一、生产者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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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食材网了解到,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是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收购者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强制性标准,在严格执行现有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要求的基础上,对所生产、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自行开具并出具的质量安全合格承诺证。

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是什么?

下面,餐饮食材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为您梳理食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的关键信息。
一、生产者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原则是什么?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要坚持“谁生产、谁用药、谁承诺”的原则,据实勾选选项,自主开具,确保承诺达标合格证规范有效。
二、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方式有哪些?
可以手工填写、打印,也可采用信息化手段开具。
三、对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开具主体有哪些要求?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检测结果等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承诺不使用禁用的农药、兽药及其他化合物且使用的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等。鼓励和支持农户销售农产品时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四、食用农产品附带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方式是怎样的?
带包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以销售包装为单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以适当方式固定在包装表面。散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以实际交易批次为单元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实行一批一证、一车一证等,随附农产品流通。
五、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承诺事项是什么?
生产者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承诺事项包括:①不使用禁用农药兽药、停用兽药和非法添加物;②常规农药兽药残留不超标;③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收购者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承诺事项包括:①已收取并保存该批次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②不违规使用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③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
六、承诺达标合格证显示的基本信息包括哪些?
生产者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基本信息包括:产品名称、重量或数量、产地(应具体到乡镇)、生产者盖章或签名、联系方式、开具日期。收购者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基本信息包括:产品名称、重量或数量、收购单位(个人)盖章或签名、联系方式、开具日期。
七、什么情况下可以不标注基本信息?
生产者、收购者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基本信息在包装标识上已标注的,承诺达标合格证上可以不重复标注。
八、法律、法规对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合格证明有特别规定的有哪些?
对于生鲜乳、生猪产品以及进出口食用农产品,已有《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特别规定,生产经营者应当优先遵守这些特别规定,无须重复开具、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
九、生产者、收购者开具的承诺达标合格证记录留存方式和保存期限有什么要求?
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保证其销售的食用农产品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并根据质量安全控制或检测结果等批批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如实做好开具记录,记录至少保存二年。从事食用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通过拍照、留存原件或复印件等方式保存至少二年。对其收购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依据收取保存的承诺达标合格证或其他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并根据收购后的自我质量安全控制或检测结果等,批批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如实做好开具记录,记录至少保存二年
十、农产品批发市场需要查验承诺达标合格证吗?
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查验等制度。
十一、市场开办者入场查验有什么要求?
从事食用农产品交易的集中交易市场(包括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依法依规全面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入场销售者档案,查验并留存入场销售者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复印件,对进入市场的食用农产品加强入场查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进货凭证和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对无法提供进货凭证的禁止入场销售。对无法提供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的食用农产品须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测结果合格的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十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进货查验有什么要求?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企业和集中用餐单位食堂依法依规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对采购的食用农产品加强进货查验,鼓励优先采购附具承诺达标合格证的食用农产品。采购按照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查验相应的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的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主动接受市场开办者的入场查验和对食用农产品的抽样检验,对经检验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按规定做好处置。鼓励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在摊位(柜台)明显位置主动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
十三、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管理有什么要求?
通过网络交易平台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农产品收购者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并主动在网络交易平台展示。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法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管理,指导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上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鼓励入驻平台的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在首页或产品销售页面显著位置展示承诺达标合格证等信息。
十四、不按照规定开具、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及其他合格证明有什么法律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食用农产品免予处罚都需要哪些条件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执法人员在平时办案中,食用农产品案件免予处罚需要查看哪些材料?符合什么条件才可以免予处罚,下面本文从市监监管的角度对该问题进行一个浅析梳理。

免予处罚是指:免予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以外的其他处罚。

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是指通过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以下简称集中交易市场)、商场、超市、便利店等固定场所销售食用农产品的活动,不包括食用农产品收购行为。

食用农产品主体: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从事连锁经营和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实行统一配送销售方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

   依据《办法》第四十八条:“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履行了上述义务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是履行了《办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需要注意的一点是:“进货查验”,应当是在“进货时查验”,而不能是事后查验,更不能是在被投诉举报后甚至是被查处后才找到上游供货商补充索要上述各项证明。也就是说,事后才提供的,不能免罚。

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规定,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相关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办法》第十一条:“从事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规定,从事批发业务的食用农产品销售企业建立进货台账,如实记录批发食用农产品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保存相关凭证:一是进货凭证。进货凭证是指销售者采购食用农产品时,向供货者索取并保存,能够体现食用农产品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相关凭证,如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留存供货方真实且合法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等。二是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主要包括3种形式:1.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出具的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2.供货者出具的自检合格证明;3.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其中,供货者出具的自检合格证明既包括供货者自行检验后开具的合格证明,也包括供货者委托检验机构开展检验后开具的合格证明。三是销售者采购肉类的应当索取留存的凭证。采购按照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进货查验需要注意的地方:

(一)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供入场销售者使用,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其他销售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鼓励食用农产品零售市场开办者印制统一格式的销售凭证,供入场销售者使用。鼓励批发市场开办者采用电子销售凭证等信息化手段落实销售者进货查验义务。

(二)充分考虑不同类型销售者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措施,落实销售者义务。对于大型商场超市,鼓励其采用扫描、拍照、数据交换、电子表格等方式,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于规模较小的食品店、便利店、农贸市场入场销售者等,可以采取粘贴票据、签订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等形式落实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鼓励其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和记录所销售的食用农产品信息。

二是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中,应对食品经营者主观上是否明知其“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进行充分调查。对此,食品经营者负有举证义务,如果消费者有相反证据或者执法人员调取的证据能够证实其知情或应当知情的,也不能免罚。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能够提供出相应的合格证明文件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合格证明文件: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产品质量合格凭证主要包括3种形式:一是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供货者出具的农产品承诺达标合格证;二是供货者出具的自检合格证明;三是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其中,供货者出具的自检合格证明既包括供货者自行检验后开具的合格证明,也包括供货者委托检验机构开展检验后开具的合格证明。销售者采购肉类的应当索取留存的凭证。采购按照规定应当检疫、检验的肉类,应当索取并留存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等证明文件。采购进口食用农产品,应当索取并留存海关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文件。

三是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食用农产品销售主体应当提供真实的与其发生直接交易的销售者或者种植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经过执法人员核查属实,能够追根溯源,对上游供货商直接进行立案查处或依法移送其他部门处理的。办案人员只在询问笔录中记录了上游供货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或者复印了供货商名片,就认定当事人如实说明了其进货来源,从而免予处罚的思路是不对的。当事人在可以免责的同时,必须要履行如实提供应当被追究责任的人员的义务。如果,当事人提供的上游供货商不真实,这一违法行为的线索就断了,不能够查证属实,不能追根溯源,那这一违法行为的后果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可以不给予其免罚。

认定食品经营者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一)能够提供供货者信息。食用农产品购进渠道合法,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真实、合法的社会信用代码或者身份证明复印件,索取并留存供货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能够对购进的食用农产品追根溯源。

(二)能够联系到供货者。市场监管部门能够与供货者取得直接联系,或者通过供货者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协助调查能够与供货者取得间接联系;

(三)能够认定供货事实。供货者认可涉案食品是其供货的,或者按照合同、票据、鉴定意见、付款记录、物流信息等证据能够证明是其供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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