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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版《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释义

餐饮供应链:有机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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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则条款】

1.目的和范围

1.1 为规范有机产品认证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规定了有机产品认证程序与管理的基本要求。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有机产品认证以及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的活动,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未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就有机产品认证体系等效性方面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应遵守本规则要求;已与国家认监委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应遵守备忘录的相关规定。

1.4 遵守本规则的规定,并不意味着可免除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要点与释义】

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简称“有机规则”)的适用范围:第一,既适用于认证机构的认证活动,也适用于认证委托人的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活动;第二,既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有机产品认证,也适用于境外依据中国有机产品标准开展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已与国家认监委签署相关备忘录的国家(或地区)的进口有机产品认证,遵守备忘录及相关配套文件的规定。目前我国与新西兰签署了有机产品认证互认文件。

【规则条款】

2.认证机构要求

2.1 认证机构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规定的条件和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技术能力(包括专业检查能力、检验检测能力等,检验检测能力可通过认证机构在相应产品领域具备自有或签约检测资源保障),并获得国家认监委的批准。

2.2 认证机构内部管理和认证活动应符合 GB/T 27065《产品、过程与服务认证机构要求》和本规则的要求,确保持续满足开展有机产品认证的基本要求。取得有机产品认证机构资质一年内应向国家认监委提交自评报告及相应佐证材料或取得相应领域的认可证书,以证明其持续符合性。

2.3 认证机构应建立内部制约、监督和责任机制,使受理、培训(包括相关增值服务)、检查和认证决定等环节相互分开、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

2.4 认证机构应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对从事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可能引发的风险和责任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认证机构应能证明其已对有机产品认证活动引发的风险进行了评估,对引发的责任—作出了充分安排(如保险或储备金)。

2.5 认证机构应对其认证活动的公正性负责,不得因商业、财务或其他压力损害公正性,不得将认证结果与参与检查的检查员及其他人员的薪酬挂钩。

2.6 认证机构应建立认证人员管理制度,明确认证人员的能力准则、聘任条件、聘用和评价程序,以及能力提升机制;对本机构的各类认证人员的能力做出评价,加强认证人员的管理及素质、专业能力提升,以持续满足实施相应认证范围的有机产品认证活动的需要。

2.7 认证机构应合理安排检查员的工作量,其检查员数量应与认证机构有机产品认证的业务数量相匹配。

2.8 认证机构应运用数字化和信息化手段加强有机产品认证全流程管理(如建立覆盖有机产品认证全过程的数字化或信息化管理平台,建立官方网站等公开信息查询渠道),保障其具备业务支撑和综合管理的能力。

【要点与释义】

1. 有机产品的检验检测能力可以是认证机构自有,也可通过与检验检测机构签约保障。自有或签约的检测资源应具备相应的检 验 检 测 机 构 法 定 资 质 , 即 应 获 得 检 验 检 测 机 构 资 质 认 定(CMA)。

2. 所有认证机构内部管理和认证活动均应符合 GB/T 27065《产品、过程与服务认证机构要求》,新版有机规则生效后,认证机构应在新获得有机产品认证领域资质批准后的一年内向国家认监委提交符合性自评报告及相应佐证材料或已取得的有机产品认证领域的认可证书,以证明其持续符合性。符合性自评报告及相应佐证材料应至少包含:

(1)认证机构符合 GB/T 27065 和有机规则的自评报告、评价记录表,评价内容应包含 GB/T 27065 和有机规则的所有适用条款。

(2)必要的佐证材料应包括认证机构按照 GB/T 27065 和有机规则等要求建立的管理制度文件以及按照管理制度实际实施的记录文件。如:符合 GB/T 27065 中 8.5 管理评审要求,认证机构除了应提供建立的管理评审程序文件外,还应提供按照管理评审程序开展管理评审的记录文件。对维护公正性委员会的要求,除了提供相关制度性文件外,还应提供组成维护公正性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和开展工作的记录等。

3.认证机构应合理安排检查员的工作量,给检查员留出充足的时间开展检查策划、检查准备、检查报告编写以及验证不符合项的整改措施。认证机构应为检查员预留充足的时间接受培训,保障其具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检查的能力。

【规则条款】

3.认证人员要求

3.1 从事有机认证活动的认证人员应具有食品、农产品相关专业的教育和工作经历,接受过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食品安全、特定领域专业技术(如食品保鲜与包装技术、热加工技术等)、认证技术和检验检测技术等方面的培训,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

3.2 检查员应取得国家认监委确定的认证人员注册机构的有机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资格。

3.3 检查员应遵守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具有从事认证工作的基本职业操守,对认证活动及其结果的真实性和公正性承担相应责任。

3.4 认证机构负责有机认证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具备管理有机产品认证机构的能力,熟悉认证认可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认证机构管理制度的要求;熟悉认证机构运作基本要求,具备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

【要点与释义】

从事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应配备一名或多名有机产品认证质量管理人员,该类人员应由认证机构的高层管理成员担任并由认证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授权,可由认证机构管理者代表兼任。认证机构应对负责有机认证质量管理的人员进行能力评价,确保其具备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能力。

【规则条款】

4.认证依据

GB/T 19630《有机产品 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

【要点与释义】

1. GB/T 19630《有机产品 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既是认证机构开展有机产品认证的依据,也是认证委托人开展或组织开展有机产品生产、加工和经营应当遵循的标准。

2. GB/T 19630 自 2005 年首次发布以来,历经 2011 年、2019年两次修订,现行有效版本是 GB/T 19630-2019,于 2019 年 8 月30 日发布,2020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规则条款】

5.认证程序

5.1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应至少公开以下信息,并对公开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5.1.1 认证资质范围及有效期,获得认可的情况。

5.1.2 认证程序和认证要求。

5.1.3 认证依据。

5.1.4 认证收费标准。

5.1.5 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

5.1.6 认证机构处理申诉、投诉和争议的程序。

5.1.7 批准、注销、变更、暂停、恢复和撤销认证证书的规定与程序。

5.1.8 对获证组织正确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有机码、认证证书、销售证和认证机构标识(或名称)的要求。

5.1.9 对获证组织正确宣传有机生产、加工、经营过程及认证产品的要求。

【要点与释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认证机构管理办法》和 GB/T 27065,认证机构应通过其网站或其他适宜的方式至少公开 5.1 所要求的信息,且应保证公开信息真实有效。认证委托人可方便地获得所需信息,以确定是否向认证机构提出有机产品认证申请。

【规则条款】

5.2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的条件:

5.2.1 认证委托人及其生产、加工或经营的受委托方应取得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其生产、加工或经营的产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规范的要求。认证委托人应拥有产品的所有权①并对产品的质量负责。①产品的所有权是指认证委托人对产品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5.2.2 认证委托人建立并实施了符合 GB/T 19630《有机产品生产、加工、标识与管理体系要求》的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三个月以上。

5.2.3 申请认证的产品应在国家认监委公布的《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内。枸杞产品还应符合附件 6 的要求。

5.2.4 认证委托人及其生产、加工或经营的受委托方在五年内未因以下情形被撤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或有机转换认证证书:

(1)提供虚假信息。

(2)使用禁用物质。

(3)超范围②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

②范围是指认证范围,包括产品范围、场所范围和过程(生产、加工、经营)范围。其中产品范围是指有机认证涉及的产品名称和数量;场所范围是指认证的所有生产场所、加工场所、经营场所(含办公地、仓储),包括生产基地和加工场所名称、地址和面积或养殖基地规模,以及加工、仓储和经营等场所;过程(生产、加工、经营)范围是指有机生产、加工、经营涉及的生产、收获、加工、运输、贮藏、销售等过程。

(4)出现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

5.2.5 认证委托人及其生产、加工或经营的受委托方申请认证的产品及其生产单元、加工场所一年内未因除 5.2.4 所列情形之外其他情形被认证机构撤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或有机转换认证证书。

【要点与释义】

1. 条款 5.2.1 一是明确了认证委托人的合规性要求,例如食品加工企业申请有机产品加工认证,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如果没有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许可证失效,就不应申请有机产品认证,认证机构也不应受理其有机产品加工认证申请。

二是要求认证委托人应具有产品所有权,能够对产品合规性和有机符合性负责。

2. 《有机产品认证目录》是动态的,随着市场需求和技术发展等因素进行增补或删减。

3. 条款 5.2.4、5.2.5 和 5.2.6,是中国有机产品认证申请的禁入条款。

4. 条款 5.2.4 中所列 4 种情形属于认证委托人主观故意或管理存在重大缺陷,故禁入惩戒对象为认证委托人及其生产、加工或经营的受委托方。其中提及的超范围通常是指:(1)超出认证产品范围,产品名称/数量与证书列明的不一致,比如:①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显示只认证了“有机水稻”,但认证委托人擅自将其加工的未获得有机产品认证的大米也使用了有机产品认证标志进行销售;②证书核准的有机产品年产量为 100 吨,但实际销售了 150 吨的“有机产品”。(2)超出场所范围,在认证检查场所外进行实际生产、加工、贮藏等活动。比如:①证书只认证了“1 号种植基地”,但认证委托人使用未经过认证的“2 号基地”进行生产,并将其产品作为有机产品销售;②认证委托人将有机产品存放在未经认证机构检查的仓库中或在未经认证的场所进行加工或包装贴标。(3)超出过程(生产、加工、经营)范围,认证委托人实际执行的作业流程、操作方法与获证产品的生产过程不一致,或增加了未经检查的关键步骤。比如:认证覆盖的有机茶叶加工过程是“手工炒制”,但认证委托人为了增产,引入了机械高温烘烤工艺,该过程未经过检查。

5. 除 5.2.4 所列情形以外其他原因被认证机构撤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或有机转换认证证书的,禁入惩戒对象为被撤销证书涵盖的产品、生产单元和加工场所,同一认证委托人或其受委托方的其他生产单元、加工场所及其他产品不受该条款限制。比如某认证委托人某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获证产品为苹果和梨,后因苹果被污染检出农残而被撤销认证证书,则该认证证书涵盖的生产单元、加工场所一年内不得再申请有机产品认证;该认证委托人或其受委托方生产的苹果和梨(包含其他生产单元)一年内不得再申请有机产品认证。该认证委托人或其受委托方的其他生产单元的不在撤销证书范围内的产品(如桃)则仍可申请认证。

【规则条款】

5.2.6 认证委托人及其生产、加工或经营的受委托方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公布的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

5.2.7 认证委托人应至少提交以下文件和资料:

(1)认证委托人及其生产、加工或经营的受委托方的合法经营资质文件的复印件或原件扫描件。

(2)认证委托人及其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基本情况:

①认证委托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不是直接从事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的认证委托人,应同时提交认证委托人与直接从事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者签订的书面合同的复印件及直接从事有机产品生产、加工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②生产单元、加工、经营场所概况。

③申请认证的产品名称、品种、生产规模(面积、产量、数量、加工量、经营量)等;同一生产单元内非申请认证产品和非有机方式生产的产品的基本信息。

④过去三年间的生产历史情况说明材料,如植物生产的病虫草害防治、投入品使用及收获等农事活动描述;野生采集情况的描述;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饲养方法、疾病防治、投入品使用、动物运输和屠宰等情况的描述。

⑤申请和获得其他认证的情况。

(3)生产单元区域范围描述,包括地理位置坐标、地块分布、缓冲带及产地周围临近地块的使用情况;加工场所周边环境描述、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

(4)管理手册和操作规程。

(5)本年度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计划,上一年度有机产品销售量与销售额(适用时)等。

(6)承诺守法诚信,同一批产品不同时在两家(含)以上认证机构重复认证,接受认证机构、认证监管等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和检查,保证提供材料真实、执行有机产品标准和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相关要求的声明。

(7)有机转换计划(适用时)。

(8)产地环境质量监(检)测报告或监(检)测结论等有效的符合性证明材料。

(9)其他。

【要点与释义】

1. 认证机构受理认证申请时,应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和 “信用中国”(http://www.creditchina.gov.cn)网站查询认证委托人的信用信息。若认证委托人在任何一个严重失信主体相关名录内,则认证机构不得受理其认证申请。

2. 条款 5.2.7 列明了认证委托人应提交的文件和资料。为防止因重复认证造成有机产品产量重复计算,第(6)条专门要求认证委托人承诺“同一批产品不同时在两家(含)以上认证机构重复认证”。根据《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八条“认证机构不得受理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有机产品生产产地环境要求,以及有机产品认证目录外产品的认证委托人的认证委托”要求,第(8)条明确认证委托人应提供产地环境监(检)测报告或监(检)测结论等有效的产地环境质量符合性证明材料。产地环境监(检)测报告应由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或根据本规则5.5.3 规定的可采信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的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当地环境空气质量信息或出具的其他证明性材料。

【规则条款】

5.3 申请材料的审查

对符合 5.2 要求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应根据有机产品认证依据、程序等要求,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提交的申请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保存审查记录。

5.3.1 审查要求如下:

(1)认证要求规定明确,并形成文件和得到理解。

(2)认证机构和认证委托人之间在理解上的差异得到解决。

(3)对于申请的认证范围,认证委托人的工作场所和任何特殊要求,认证机构均有能力开展认证服务。

5.3.2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认证申请;对不予受理的,应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并说明理由。

5.3.3 通过申请评审的,认证机构应与认证委托人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认证合同,以明确认证委托人和认证机构的责任、认证服务的费用和违约条款等内容。

5.3.4 认证机构可采取必要措施帮助认证委托人及直接进行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经营者进行技术标准培训,使其正确理解和执行标准要求。

【要点与释义】

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也称为申请评审。评审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有机规则和 GB/T 19630 的要求;二是认证机构自身是否具备相应的能力,包括认证人员专业能力、检查员注册专业等。本条款规定评审完成时间是 10 个工作日内。除注明工作日外,本规则规定为“日”的均指自然日。

【规则条款】

5.4 现场检查准备

5.4.1 根据所申请产品对应的认证范围,认证机构应委派具有相应资格和能力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每个检查组应至少有一名认证范围内的专职检查员。

5.4.2 对同一认证委托人的同一生产单元或加工场所,认证机构不能连续 3 年以上(含 3 年)委派同一检查员实施检查。

【要点与释义】

条款 5.4.1 和 5.4.2 对检查组的资格、能力和公正性提出了要求。

1. 认证机构应根据认证项目的性质、专业特点、检查内容、要求和工作量,指派具备适当资格和能力的人员组成检查组实施检查。认证机构派出的检查组应具备覆盖相应认证范围的注册资格和能力。检查组若由多名检查员组成,专职检查员至少应具备其中一个认证范围注册资格。

2. “3 年”是指 3 个认证年度。若同一检查员已经连续 2 个认证年度对同一认证委托人的同一生产/加工/经营单元实施了现场检查(包括年度检查和其他类型的检查,如补充检查、不通知

检查等),则不得再参与下一认证年度对该认监委托人的该生产、加工、经营单元的检查。

【规则条款】

5.4.3 认证机构在现场检查前应向检查组下达检查任务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检查依据,包括认证标准、认证实施规则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检查范围,包括检查的产品范围、场所范围和过程范围等。

(3)检查组组成、计划实施检查的时间。检查时间应根据认证机构制定的检查时间核算文件来实施,该文件应基于认证规模、生产单元或场所分布、种养殖类型等因素,确定不同检查类型所需的检查时间(包括现场检查时间)。

(4)检查要点,包括投入品的使用、产品包装标识、追溯体系、管理体系实施的有效性和上年度认证机构提出的不符合项(适用时)等。

5.4.4 认证机构应向认证委托人出具现场检查通知书,将检查安排告知认证委托人。

【要点与释义】

认证机构在确定检查组之后,需向检查组下达检查任务书。

条款 5.4.3(3)明确认证机构应建立文件化的现场检查人日数确定方法,以及确定现场检查人日数应考虑的因素。

【规则条款】

5.4.5 检查组应制定书面的检查计划,经认证机构审定后交认证委托人并获得确认。为确保认证产品生产、加工、经营全过程的完整性,检查计划应:

(1)覆盖所有认证产品的全部生产、加工、经营活动。

(2)覆盖认证产品相关的所有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和工艺类型。

(3)适用时,覆盖所有认证产品的再次加工、分装或分割的场所、进口产品的境内仓储场所、有机码加施场所等。

【要点与释义】

1. 检查组接到认证机构下发的检查任务书后,需根据认证项目的范围、特点制订详细的检查计划,并获得认证委托人的确认,以确保双方就检查的安排得到充分的沟通,双方有充足的时间做好检查的准备工作。

2. 条款 5.4.5 规定检查计划应覆盖认证申请的生产、加工、经营单元涉及的所有产品、过程和场所范围,无论该场所是否在注册地址。例如,加工厂在注册地址外有仓库,也应对该仓库进行检查;如果存在再次加工、分装或分割的场所、进口产品的境内仓储场所、有机码加施场所,均应包括在检查范围内。若认证委托人将其有害生物控制、运输等过程外包,则认证机构应对这些外包过程实施检查。该条款中“经营”是指经营认证类型。对

于不直接涉及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的注册地、办公场所等,认证机构可根据风险评估情况确定现场检查是否覆盖。

3. 检查计划需覆盖不同的工艺类型。工艺类型是指在生产过程中,根据产品的特点、生产规模、设备条件等因素,所采用的不同制造工艺或加工方法。如:红茶加工包含发酵工序,和绿茶就属于不同的工艺类型。如果茶叶生产企业既加工绿茶,也加工红茶,则现场检查活动必须覆盖绿茶和红茶两种工艺类型。

【规则条款】

(4)对由多个具备土地使用权的农户参与有机生产的组织如农业合作社组织,或“公司+农户”型组织),应首先安排对组织内部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并根据组织的产品种类、生产模式、地理分布和生产季节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确定对农户抽样检查的数量和样本,抽样数不应少于农户数量的平方根(如果有小数向上取整)且最少不小于 10 个;农户数量不超过 10 个时,应检查全部农户。若认证机构核定的人日数无法满足现场所抽样本的检查,检查组可在认证机构批准的基础上增加人日数。

(5)制定检查计划还应考虑以下因素:

①有机产品与非有机产品之间的价格差异。

②申请认证组织内的生产体系和种植、养殖品种、规模、生产模式的差异。

③以往检查中发现的不符合项(适用时)。

④组织内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多个具备土地使用权的农户参与有机生产的组织适用)。

⑤再次加工、分装、分割对认证产品完整性的影响(适用时)。

【要点与释义】

1. 多农户组织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应在对组织内部管理体系进行评估的基础上,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和本条款规定抽取农户进行检查。抽样检查的目的是验证组织内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农户操作的一致性。认证机构通常会根据组织的内部管理体系的成熟度和有效性,组织的具体情况以及风险高低制订适当的抽样方案,包括抽样方法、抽样量,以确保样本代表性。认证机构应适当增加高风险组织的抽样量。

2. 制定检查计划还应考虑因素中“④组织内部管理体系的有效性”仅适用于多个具备土地使用权的农户参与有机生产的组织,并非适用于所有的组织类型。

【规则条款】

5.4.6 现场检查时间应安排在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过程或易发质量安全风险的阶段。因生产季等原因,认证周期内首次现场检查不能覆盖所有申请认证产品的,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实施现场补充检查。

5.4.7 认证机构应在现场检查前至少提前 5 日将认证委托人及生产单元、检查安排等基本信息报送到国家认监委网站“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

【要点与释义】

1. 申请认证产品的生产过程指的是植物、动物和微生物产品的生长阶段;加工过程指的是认证产品的加工阶段;经营过程是指不改变产品包装的有机产品储存、运输和/或贸易活动。认证机构应在上述过程中安排检查。另外,认证机构可综合考虑项目特点、地域气候环境、产品特性等因素进行风险评估,将现场检查安排在易发质量安全风险的阶段,如植物产品的病虫害高

发时期。

2. 如果申请认证的产品的生产和加工不在同一时间段,认证机构应分别在生产和加工阶段安排现场检查。如某企业申请有机小麦粉(含有机小麦种植)的认证,现场检查时,若不能同时看到小麦种植和小麦粉加工的过程,认证机构应对小麦生产与面粉加工阶段分别安排一次现场检查。

3. 对于因生产季等原因,一个认证周期内一次现场检查不能覆盖所有申请认证产品的,认证机构应在该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实施现场补充检查,但不得用下一认证周期的再认证检查代替现场补充检查。

【规则条款】

5.5 现场检查的实施

检查组应根据认证依据对认证委托人建立的管理体系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与认证委托人按照 5.2.7条款所提交的文件的一致性,确认生产、加工、经营过程与认证依据的符合性。

5.5.1 检查过程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对生产、加工过程、产品和场所的检查,确定场所认证历史情况,如生产单元有非有机生产、加工或经营时,也应关注其对有机生产、加工或经营的可能影响及控制措施。

(2)对有机生产、加工、经营的管理者,内部检查员,操作者进行访谈。

(3)对 GB/T 19630 所规定的 管理体系文件 与记录进行审核。

(4)对认证产品的产量与销售量进行衡算,应基于行业水平、企业实际情况、物料平衡等原则,合理计算产品产量并在检查报告中明确核算的过程。

(5)对产品追溯体系、认证标识和销售证的使用管理进行验证。

(6)对内部检查和持续改进进行评估。

(7)对产地和生产加工环境质量状况进行确认,评估对有机生产、加工的潜在污染风险。

(8)采集必要的样品。

(9)对上一年度提出的不符合项采取的纠正和纠正措施进行验证(适用时)。

(10)对于有机产品经营认证,重点关注有机产品经营相关的管理制度、贸易情况及销售证使用管理情况等,如涉及仓储场所,应重点关注仓储、运输过程的符合性以及产品包装是否发生变化。

检查组在结束检查前,应对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向受检查方和认证委托人确认检查发现的不符合项。

【要点与释义】

1. 现场检查的主要目的是核实认证委托人的生产、加工、经营过程的实际情况与认证委托人提交的申请文件的一致性,评估其与认证依据的符合性,并核定认证范围。有机规则规定的现场检查内容不可遗漏。

2. 场所历史认证情况是指该场所是否曾经获得过有机产品认证及认证证书的保持情况,是确定转换期和实施风险评估的重要依据。若生产单元存在非有机生产、加工或经营,应重点关注可能带来的影响及控制措施。此处所指生产单元中的非有机生产、加工或经营通常可包括:有机种植生产中存在不在认证范围内的轮作作物种植、与有机加工产品同一生产线上非有机产品的加工及有机产品经营业务中非有机产品的储存、运输和/或贸

易等。

3. 明确了产量衡算应考虑的原则,认证机构应在检查报告中体现产量核算的过程。

4. 对于经营认证,要求检查过程中重点关注认证委托人有机产品经营管理体系从建立到实施的过程。针对有仓储场所的情况,关注是否能满足仓储和运输过程皆不改变产品包装的要求,一旦改变产品包装,则不应作为经营认,而应申请加工认证。

【规则条款】

5.5.2 样品检测

(1)认证机构应编制抽样检测的技术文件,对抽样检测的项目、频次、方法、过程等做出要求。

(2)认证机构应对申请生产、加工认证的所有产品抽样检测,依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检测指南和现场的风险评估结果确定需检测的项目,不应遗漏国家认监委发布的检测指南中的必检项。农药残留相关的检测项目应按照方法选择原则③确定一个检测方法。

③对于农药残留,认证机构确定检测方法时,应选择 GB 2763《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及其增补版标准中规定的检测方法。同一指标有多个检测方法的,应优先选择检出限最低的检测方

法,没有检出限时优先选择定量限最低的检测方法。对于 GB 2763 未规定检测方法的,应在产品所适用的国家强制标准、国家推荐标准、行业标准中优先选择检出限最低的检测方法,没有检出限时优先选择定量限最低的检测方法。以上情况皆不适用的,认证机构可视实际情况组织行业专家评估后使用检验检测机构法定资质范围内的检测方法。

(3)对植物生产认证的,必要时可对其生长期植物组织进行抽样检测。多年生作物未挂果时,应检测生长期植物组织。

如果认证委托人生产的产品仅作为该委托人认证加工产品的唯一配料,且经认证机构风险评估后配料和终产品检测项目相同或相近时,则应至少对终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对于配料相同,加工工艺相同,具有不同规格、形态、加工精度等的同类产品,认证机构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至少对风险最高的一种终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4)认证证书发放前无法采集样品并送检的,认证机构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安排抽样检测并得到检测结果,检测合格后方可允许获证有机产品按照有机产品销售和宣传。

(5)认证机构应委托具备相应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样品检测。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应取得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应能够提供符合 GB/T 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证明。

(6)产品生产、加工场所在境外,产品因出入境检验检疫要求等原因无法委托境内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可委托境外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该检验检测机构应符合 ISO/IEC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要求,认证机构应与其签订委托检测相关文件并保留其符合 ISO/IEC 17025 的证明和公正性声明。对于再认证产品,可在换发证书有效期内的产品入境后由认证机构抽样,委托境内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不符合认证要求的,应立即暂停或撤销证书。

(7)有机生产或加工中允许使用物质的残留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有机生产和加工中禁止使用的物质不得检出④。

④不得检出指检测结果低于所确定检测方法的检出限。没有明确检出限的,检测结果用定量限进行判定。检测方法没有明确检出限或定量限的,原则上农药残留检测结果应低于 0.01mg/kg。

【要点与释义】

1. 认证机构应编制抽样检测的技术文件,对抽样检测的项目、频次、方法、过程等做出要求,也包括不同类型样品(植物样品、动物样品、易腐败样品)的处置、保存、送样及留样等规定。该技术文件应成为机构认证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规范抽样和检测活动,强化认证有效性。

2. 条款 5.5.2(2)和(7)明确了认证机构确定检测项目和选择农药残留检测方法的原则及禁止使用物质不得检出的判定原则。本规则生效后,认证机构应按照国家认监委秘书处发布的《认监委秘书处关于发布五类有机产品认证抽样检测项目指南(试行)的通知》(认秘函〔2020〕47 号)确定检测项目(含必检项和选测项),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应根据本规则注③确定。其他检测指标还包括兽药残留、微生物检测项目、污染物项目以及有机生产或加工中允许使用的物质等。除了《认监委秘书处关于发布五类有机产品认证抽样检测项目指南(试行)的通知》已经明确列明的产品和检测项目外,其他产品的检测项目由认证机构根据风险评估确定。对于有机生产或加工中允许使用的物质,如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其残留量应符合 GB/T 19630 及相关法规或强制性标准的规定(例如 GB 2760 的规定)。

若某个农残检测项目有多个检测方法,其中一种方法仅有检出限而另外一种方法仅有定量限,且检出限高于定量限,则应从上述方法中选择限值更低的检测方法,并依据该方法的定量限进行产品符合性的判定。如:阿维菌素,GB 2763 指定方法有 GB23200.20 ( 定 量 限 为 0.005mg/kg ) 和 NY/T 1379 ( 检 出 限0.007mg/kg),依据上述原则应选择定量限更低的 GB 23200.20进行检测和判定。

3. 对于禁用物质不得检出的判定,优先使用所选择检测方法的检出限,没有检出限时用定量限判定。对于检测方法没有明确检出限和定量限的,参考国外相关有机产品认证制度(如美国有机产品法规的程序指导文件 NOP Program Handbook 的规定),原则上农药残留检测结果应低于 0.01mg/kg。

例如:《有机产品认证(蔬菜类)抽样检测项目指南(试行)》中薯芋类,豆类,瓜类,白菜类,绿叶菜类,新鲜根茎类,新鲜甘蓝类,新鲜芥菜类,鲜茄果类,葱蒜类,多年生类,水生类蔬菜必测项目“多菌灵”(禁用农药),GB 2763 中规定的检测方法有 GB/T 20769 和 NY/T 1453 两种。经查阅 GB/T 20769 显示多菌 灵 的 检 出 限 为 0.12μg/kg , 而 NY/T 1453 多 菌 灵 的 检 出 限 为0.02mg/kg,根据选择原则应选择 GB/T 20769 作为多菌灵的检测方法,判定限应为检出限 0.12μg/kg。再如,上述产品中必测项目“ 己 唑 醇 ” ( 禁 用 农 药 ) , 其 检 测 方 法 有 GB 23200.8 和 GB23200.113,经查阅上述两个标准中皆未规定己唑醇的检出限,而规 定 了 定 量 限 。 其 中 GB 23200.8 中 己 唑 醇 的 定 量 限 为0.075mg/kg,GB 23200.113 中己唑醇的定量限为 0.01mg/kg,因此应选择 GB 23200.113 对己唑醇进行检测,判定限为 0.01mg/kg。针对农药残留检测方法和检出限的选择,认证机构应及时了

解 GB 2763 和 GB 2763.1 版本的变化,确保使用最新版本。

4. 认证机构应对申请生产、加工认证的所有产品进行抽样并检测。对于尚未挂果的多年生植物,应对植物组织抽样检测,包括植物的叶片、树枝、根茎等,认证机构可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确定选择的植物组织。检测结果可以作为生产单元是否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等禁用物质或受到污染的重要参考,其等同于产品检测,可作为是否颁发证书的依据。

对于绿茶等加工产品,如果自有原料也申请了有机产品认证且作为唯一原料,鲜叶和成品的检测项目基本相同,可只检测终产品。

对于配料相同,加工工艺相同,具有不同规格、不同形态、不同加工精度的同类产品,认证机构应进行风险评估,至少选择风险最高的一种终产品进行抽样检测。例如:仅原果汁含量不同的苹果汁饮料,经过风险分析,选择原果汁浓度最高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测,如果结果合格,可以对不同浓度的苹果汁饮料产品发放认证证书。其他类似情况可能包含:商品名称相同,仅包装规格不同(如不同容量的同种瓶装饮料等);仅商品名称不同(如商品名称不同的同一种大米等);仅加工精度不同(如不同等级的小麦特一粉、特二粉等)。

5. 申请经营认证的产品不需要抽样检测,因为根据有机规则附件 1“注 1”,经营是指不改变产品包装的有机产品储存、运输和/或贸易活动,是经营已获得生产或加工认证的产品,这些产品在生产、加工认证时已进行检测。

6. 对于在颁发认证证书之前无法采集样品(如产品尚未收获)的特殊情况,认证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把控风险。在满足样品采集要求后,应尽快安排抽样检测,确保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获得抽样检测结果。认证机构应采取措施,确保获证组织在其产品检测合格后,方可按照有机产品销售和宣传该产品。若检测不合格,认证机构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对认证证书做出处置。

7. 认证机构应委托具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CMA)的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检测项目应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对于某些特定领域法律法规未规定应取得法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应符合 GB/T 2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产品生产、加工场所在境外,委托的境外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应符合 ISO/IEC 17025《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的要求。认证机构应通过查看认可证书(含认可范围)或符合 GB/T 27025 或 ISO/IEC 17025 的评估报告及相

关佐证材料确认其符合性。

【规则条款】

5.5.3 对产地环境质量状况的检查认证委托人或其生产、加工的受委托方应出具有资质的监测(检测)机构对产地环境质量进行监测(检测)的报告。加工用水检测报告时间不应早于检查日期前的 12 个月,其他类监测(检测)报告时间不应早于检查日期前的 24 个月。产地环境空气质量可采信县级以上(含县级)生态环境部门公布的当地环境空气质量信息或出具其他证明性材料,以证明产地的环境质量状况符合 GB/T 19630 规定的要求。进口产品的产地环境检测委托人应为认证委托人或其生产、加工的受委托方。可由符合 ISO/IEC 17025 要求的境外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检查组应结合现场检查实际情况评估是否接受认证委托人已有的土壤、灌溉水、畜禽饮用水、生产加工用水等有效的检测报告。如否,应按照 GB/T 19630 的要求进行检测。认证机构应根据现场检查实际情况,结合监测(检测)报告、当地官方网站、大气监控数据或报告等内容,确认产地环境是否符合GB/T 19630 规定的要求。

【要点与释义】

检查组应结合现场检查实际情况评估后做出判断,包括采信认证委托人提供的土壤、灌溉水、畜禽饮用水、生产加工用水等检测报告或者现场按照 GB/T 19630 的要求抽样送检。无论何种方式,上述检测报告的有效期限应满足本规则的要求。

【规则条款】

5.5.4 对有机转换的检查

(1)多年生作物存在平行生产时,认证委托人应制定有机转换计划,并事先获得认证机构确认。在开始实施转换计划后,每年须经认证机构派出的检查组核实、确认。未按转换计划完成转换并经现场检查确认的生产单元不能获得认证。

(2)未能保持有机认证(含有机转换)的生产单元,需重新经过有机转换才能再次获得有机认证。

(3)有机产品认证转换期起始日期不应早于认证机构书面受理认证委托人认证申请的日期。

(4)对于获得境外有机产品认证连续 4 年以上(含 4 年)的有机种植基地、连续 2 年以上(含 2 年)的有机养殖基地,经认证机构现场检查确认其符合 GB/T 19630 要求(含种植基地过去四年使用的投入品或养殖基地过去两年使用的投入品),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可免除转换期。

【要点与释义】

1. GB/T 19630 对作物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产品的转换期作了明确的规定,本条款规定转换期最早可从认证委托人的有机产品认证申请被认证机构书面受理的日期算起。书面受理的日期通常指本规则 5.3 条款规定的认证机构审查记录中记载的做出是否受理认证申请的日期。

2. 对于未能保持有机认证的生产单元,应按照初次认证重新进行转换。对于植物生产应按照 GB/T 19630 条款 4.2.1.1 和 4.2.1.2重新确定其转换期。

3. 为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获得境外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委托人,根据种植/养殖产品的特点,在满足不同领域获证时间要求且确认符合 GB/T 19630 要求的情况下,结合风险评估的结果,认证机构可免除转换期,此条款不适用于获得有机转换认证的产品。认证机构在风险评估的过程中,按照 5.5.4(4)条款的要求应追溯过往使用有机投入品的历史,有机种植基地至少自检查之日起向前连续追溯 4 年,有机养殖基地至少向前连续追溯 2 年,期间投入品的使用符合 GB/T 19630 的要求时,方可免除转换期。

【规则条款】

5.5.5 对投入品的检查

(1)有机生产或加工过程中允许使用 GB/T 19630 附录列出的物质。

(2)对未列入 GB/T 19630 附录中的物质,国家认监委可在专家评估的基础上公布有机生产、加工投入品临时补充列表。

5.5.6 发生下列情况时,检查组应向认证机构报告,经同意后终止检查:

(1)认证委托人对检查活动不予配合,检查活动无法进行。

(2)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认证依据有重大不一致。

(3)其他导致认证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要点与释义】

1. GB/T 19630-2019 附录 A、附录 B、附录 E 中列出了有机产品生产/加工中允许使用的投入品。当附录中列出的投入品不足以满足有机产品生产/加工的需求且无其他替代办法时,国家认监委可在专家评估的基础上发布有机生产、加工投入品临时补充列表。

2. 条款 5.5.6 明确了检查组应终止检查的情况和程序,为检查组现场发现的无法持续开展认证检查的情况提供了处理途径。

【规则条款】

5.5.7 检查报告

(1)认证机构应规定本机构的检查报告的基本格式。

(2)检查报告应叙述 5.5.1 至 5.5.6 列明的各项要求的检查情况,就检查证据、检查发现和检查结论逐一进行描述。对识别出的不符合项,应用写实的方法准确、具体、清晰描述,以易于认证委托人及其相关方理解。不得用概念化的、不确定的、含糊的语言表述不符合项。

(3)检查报告应随附必要的证据或记录,包括文字或照片或音视频等资料。

(4)检查组应通过检查报告提供充分信息对认证委托人执行标准的总体情况作评价,对是否通过认证提出意见建议。

(5)对终止检查的项目,检查组应将终止检查的原因以及已开展的工作情况形成报告。

(6)认证机构应将检查报告提交给认证委托人。

【要点与释义】

检查组在实施了现场检查之后,应针对所有检查发现形成检查报告。终止检查也应形成报告。检查报告中应以写实的方式明确认证检查的关键信息,避免仅使用模板、不体现针对认证委托人具体情况的描述。检查报告应为认证决定提供充分的依据。

【规则条款】

5.6 认证决定

5.6.1 认证机构应在对检查报告、产地环境质量、产品检测结果、不符合的纠正措施及验证情况(适用时)和其他信息进行复核、综合评价的基础上作出认证决定。同时应考虑产品生产、加工、经营特点,认证委托人及其有机生产、加工或经营的受委托方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当地农兽药使用、环境保护、区域性社会或认证委托人质量诚信状况等情况。

5.6.2 对符合以下要求的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应颁发认证证书(基本内容见附件 1、2)。

(1)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管理体系及其他检查证据符合本规则和认证标准的要求。

(2)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管理体系及其他检查证据虽不完全符合本规则和认证依据标准的要求,但认证委托人已经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了不符合项纠正和/或纠正措施,并通过认证机构验证。

【要点与释义】

根据不符合的严重程度、对有机完整性的影响等,不符合项通常包括一般不符合和严重不符合。针对一般不符合和/或严重不符合,认证委托人应在认证机构规定的时限内完成纠正和/或纠正措施。认证机构应对其验证合格后方可颁发证书。纠正是指为消除已发现的不符合项所采取的措施,强调针对不符合情况所采取的措施;纠正措施是指为消除不符合的根源并防止重复发生所采取的措施,主要强调原因分析及防止不符合重复发生所采取的措施。

【规则条款】

5.6.3 认证委托人的生产、加工或经营活动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认证机构不应批准认证。认证机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并说明认证委托人未通过认证的原因。

(1)提供虚假信息,不诚信的。

(2)未建立管理体系或建立的管理体系未有效实施的。

(3)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公布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录的。

(4)生产、加工或经营过程使用了禁用物质或者受到禁用物质污染的。

(5)产品检测发现存在禁用物质的。

(6)申请认证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或)技术标准强制要求的。

(7)存在认证现场检查场所外进行再次加工、分装、分割情况的。

(8)一年内出现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或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被撤销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

(9)未在规定的期限完成不符合项纠正和/或纠正措施,或提交的纠正和/或纠正措施未满足认证要求的。

(10)经检测(监测)机构检测(监测)证明产地环境受到污染的。

(11)同一批产品同时在两家(含)以上认证机构重复认证的。

(12)其他不符合本规则和(或)有机产品标准要求,且无法纠正的。

【要点与释义】

1. 一旦发现认证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如伪造资质证件、监(检)测报告或票据等),或是存在不诚信的行为(如将常规产品作为有机产品销售、主观故意使用违禁物质、隐瞒影响认证机构作出认证决定的关键信息等),认证机构不应批准认证。

2. 认证委托人的诚信状况在认证实施过程中可能会发生变化,所以在作出认证决定前,认证机构应再次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 公 示 系 统 ( https://www.gsxt.gov.cn ) 和 “ 信 用 中 国 ”(http://www.creditchina.gov.cn),确认其最新的信用状况,确保

认证委托人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信用中国”公布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录。

3. 对于存在有机产品再次加工、分装、分割场所的,认证委托人应确保其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的场所已经接受了认证机构的现场检查,覆盖在认证范围内,否则在该场所对有机产品进行再次加工、分装、分割等活动就属于超出认证范围生产、加工、经营的情形。

4. 对于食品,重大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指认证委托人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认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分级标准作出。

5. 认证机构批准认证前应核实同批产品是否已在其他认证机构获得有机产品认证,如同批产品已获得其他认证机构的认证,认证机构不应批准认证。

【规则条款】

5.6.4 申诉

认证委托人如对认证决定结果有异议,可在 10 日内向认证机构申诉,认证机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应在 30 日内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

认证委托人如认为认证机构的行为严重侵害了自身合法权益,可以直接向各级认证监管部门申诉。

【要点与释义】

认证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要求对申诉进行处置,并及时将处置结果书面通知认证委托人,包括做出相应处理的决定及其理由。

【规则条款】

6.认证后管理

6.1 认证机构应每年对获证组织至少安排一次获证后的现场检查。获证组织持续申请有机产品认证的,可结合再认证实施。认证机构应根据获证产品种类和风险、生产企业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当地质量安全诚信水平总体情况等,科学确定现场检查频次及项目。同一认证的品种在证书有效期内如有多个生产季的,则至少需要增加一次获证后的现场检查。

认证机构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每年至少对 5%的获证组织实施一次不通知的现场检查。对于尚未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获证组织,不通知检查比例应不低于 10%,且应根据风险评估情况至少选取一个获证产品进行抽样检测。

【要点与释义】

1. 认证机构应每年对获证组织至少实施一次获证后的现场检查。获证组织持续申请有机产品认证的,获证后检查可结合再认证实施。对于证书仍处于有效期而获证组织不再持续申请有机产品认证的,认证机构也应在证书有效期内组织实施一次获证后的现场检查。获证组织主动提出注销认证证书申请的,认证机构应及时做出注销处理,可不再开展获证后的现场检查。对于获证组织不主动申请注销也不配合现场检查的,认证机构应及时撤销认证证书。因《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其他相关情形

需要撤销认证证书的,认证机构可不再开展获证后的现场检查。

对于认证证书有效期内更换认证机构的,原发证机构可在获取其所更换认证机构的受理通知后,不再开展获证后的现场检查。

2. 如果同一认证的品种在证书有效期内存在多个生产季的(如叶菜类蔬菜),则应至少多安排一次获证后的现场检查,该检查不应与再认证检查结合实施。

3. 不通知检查是由认证机构委派检查组直接前往获证组织现场进行检查,不应提前告知获证组织。认证机构应在其公开文件、认证合同、声明等处明确告知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任何时候都保留不通知检查的权利。不通知检查的对象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风险评估可考虑以下因素:产品实现有机生产过程的难易程度、国家相关部门组织的产品抽检结果、生产过程中投入品的使用情况、产地环境的潜在污染风险、历年来现场检查的不符合情况、公众及媒体关注度等。不通知检查可作为获证后检查的一种方式。不通知检查获证组织的计算基数为本机构上一年度有机产品认证获证组织总数(含有机转换认证的获证组织)。

4. 获证组织尚未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情形,通常包含几种情况:一是因处于有机转换期而不能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二是已获得有机产品认证,但其产品作为常规产品销售而不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三是产品散装、裸装或作为大宗原料销售仅使用销售证的。无论获证组织属于哪种情形,都是认证后管理重点关注的对象,所以本规则对于未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获证组织加大了不通知检查力度,要求对于此类获证组织的不通知检查比例不低于 10%,同时还要求认证机构在不通知检查中根据风险评估情况,对于每个进行不通知检查的获证组织至少选取一个获证产品进行抽样检测。此处应注意的是,认证机构在组织实施不通知检查时应同时满足本条款两个检查比例的要求。第一,不通知检查总数不低于所有获证组织的 5%。第二,对未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获证组织实施不通知检查的比例不低于10%。对于不通知检查中实施的获证产品的抽样检测,按照 5.5.2中的相关要求执行。

5. 认证机构可参考 5.5 规定的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确定不通知检查的人日数和内容。

6. 根据国家认监委发布的 2025 年 18 号公告要求,已经依据旧版有机规则颁发的认证证书,自本规则生效后认证机构应依据新版有机规则实施认证后管理。

【规则条款】

6.2 认证机构应及时了解和掌握获证组织变更信息,对获证组织实施有效跟踪。在颁发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后,认证机构每年应在流通领域对使用了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获证组织抽取获证有机产品进行检测,获证组织的抽样比例不低于 10%且每家获证组织抽取不少于一种有机产品进行检测,以保证其持续符合认证的要求。

6.3 认证机构在与认证委托人签订的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获证组织需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以下信息:

6.3.1 法律地位、经营状况、组织状态或所有权变更的信息。

6.3.2 获证组织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注册地址、联系地址变更的信息。

6.3.3 有机产品管理体系、生产、加工、经营过程或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变更的信息。

6.3.4 获证产品的生产、加工、经营场所周围发生重大动植物疫情、环境污染的信息。

6.3.5 生产、加工、经营及销售中发生的产品质量安全重要信息,如相关部门抽查发现存在严重质量安全问题或消费者重大投诉等。

6.3.6 获证组织因违反国家农产品、食品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处罚。

6.3.7 采购的配料或产品存在不符合认证依据要求的情况。

6.3.8 不合格品撤回及处理的信息。

6.3.9 销售证和有机码的使用情况。

6.3.10 其他重要信息。

【要点与释义】

1. 为加强对流通领域有机产品的认证后管理,本规则对流通领域有机产品的抽样检测做出了专门规定。流通领域包括零售、批发及餐饮业等。流通领域中实施的抽样检测,按照 5.5.2 中的相关要求执行。

2. 不通知检查与流通领域的抽样检测皆属于认证后管理范畴,不能代替再认证检查中的产品抽样检测。对于已在不通知检查或流通领域抽样检测的产品,再认证现场检查时,同样应按照要求抽样检测。

【规则条款】

6.4 销售证和有机码

6.4.1 销售证是获证组织提供给买方的有机产品的交易证明,用于有机产品的追溯和销售量的核算。获证组织销售获证产品,应向认证机构申请销售证(基本内容见附件 3)。对于使用了有机码的产品,认证机构可不颁发销售证。对于同一产品既使用有机码又开具销售证的,认证机构应进行有效控制以避免产量重复计算。

6.4.2 认证机构应制定销售证、有机码的申请和管理程序,保证有机产品销售过程数量可控、可追溯。

6.4.3 认证机构应对获证组织与购买方签订的供货协议的认证产品范围和数量、发票、发货凭证(适用时)等进行审核。

对符合要求的颁发有机产品销售证,若颁发销售证前尚未开具发票的,可在交易完成后开具发票并提供给认证机构核销已交易的产品数量;对不符合要求的应监督其整改,否则不能颁发销售证。

6.4.4 销售证由获证组织交给购买方。获证组织应保存已颁发的销售证的复印件,以备认证机构审核。

【要点与释义】

1. 销售证是获证组织提供给买方的交易证明,是由认证机构颁发的文件,表明特定批次或交付的货物来自获得有机认证的生产单元或加工/经营场所。认证机构可以通过销售证对获证组织销售的认证产品进行范围和数量的控制,从而实现有机产品的追溯和销售量的核算。

2. 销售证和有机码的主要作用均为追溯和防伪,对于同一产品既使用有机码又开具销售证(比如海关查验、商超进货等有明确需求)的情形,认证机构还应重点关注产量情况,制定必要措施进行有效控制,避免量的重复计算。

【规则条款】

6.4.5 认证机构可按照有机配料的可获得性(如查看采购合同、原料有机证书数量等),核定使用外购有机配料的加工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的产量,但应按外购有机配料批次与实际加工的产品数量发放有机码或颁发销售证。

【要点与释义】

针对外购有机原料进行加工的认证委托人,由于资金、仓储等各方面的原因,可能会分次购进有机原料。检查组在现场检查计算获证产品的产量时,可根据有机配料的可获得性(包括认证委托人与其供方签订的有机原料购买协议、供方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认证委托人生产加工能力等)确定其认证产品的数量。

【规则条款】

6.4.6 认证机构应按照编号规则(见附件 5),对有机码进行编号,并采取有效防伪、追溯技术,确保发放的每个有机码能够溯源到其对应的认证证书和获证产品及其生产、加工单位。

认证机构不得向仅获得有机产品经营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发放有机码。

6.4.7 获证组织应建立与销售证和有机码相关的追溯制度,

实现从原料到成品的全过程追溯。鼓励获证组织实现销售证和有机码追溯信息化。

6.4.8 认证机构对其颁发的销售证和有机码的正确使用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并通过“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上传有关信息。

【要点与释义】

1. 有机码是每一个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唯一编码,通过有机码可实现对获证产品进行追溯。消费者可通过国家认监委网站“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food.cnca.cn)或使用“有机码查询”微信小程序核实有机产品的真伪。有机码的 18 位数字是由 4 位认证机构代码、2 位认证标志印制年份代码和 12 位认证标志发放随机码组成。为规范有机码的管理和使用,有机码自印制年份起可使用三年,超过三年的将无法在“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完成有机码的备案。例如,若 2025 年上传有机码备案,则备案有机码的印制年份可以是 2025、2024 或 2023,而印制年份显示为 2022 或更早的年份的有机码则无法在系统完成备案。

2. 条款 6.4.7 要求获证组织将产品追溯制度与有机码和销售证相关联,进一步强化销售证和有机码的追溯功能。

3. 获得有机产品经营认证的认证委托人在有机产品经营中不得改变原产品包装与有机码,认证机构亦不应再向其发放有机码,但可以向其颁发销售证。

4. 获证组织是销售证与有机码的使用主体,正确使用、管理销售证与有机码是获证组织的责任。对于发放的销售证和有机码进行监督管理是认证机构的责任。

【规则条款】

7.再认证

7.1 获证组织应至少在认证证书有效期结束前 3 个月向认证机构提出再认证申请。

再认证程序应按照初次认证执行。获证组织的有机产品管理体系和生产、加工、经营过程未发生变更时,认证机构可适当简化申请评审和文件评审程序。

【要点与释义】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有效期为 1 年。为保证再认证如期有效实施,获证组织应至少在认证证书有效期结束前 3 个月向认证机构提出再认证申请。

【规则条款】

7.2 认证机构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进行再认证检查。因生产季或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不能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安排再认证检查的,获证组织应在证书有效期内向认证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认证机构确认,再认证可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后的 3 个月内实施,但不得超过 3 个月,在此期间内生产的产品不得作为有机产品进行销售。

7.3 对超过 3 个月仍不能再认证的生产单元,应按初次认证实施。

【要点与释义】

1. 不可抗力包括台风、地震、洪水等重大自然灾害,疫情等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及战争等。无论因为何种原因延期实施再认证,都应在证书有效期后 3 个月内完成全部再认证流程。

获证组织认证证书到期后至获得再认证证书之前生产/加工的产品不应作为有机产品进行销售,不应使用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和有机码,认证机构也不应开具销售证。

2. 超过 3 个月仍不能完成再认证的生产单元,应按初次认证实施并重新转换。

【规则条款】

8.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管理

8.1 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基本内容应符合本规则附件 1。

8.2 有机转换认证证书是表明处于转换期的获证组织的生产过程及产品符合认证依据要求的证明,其基本内容应符合本规则附件 2。

8.3 经授权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获证组织,应在其认证证书中标明相应产品获许授权使用的商标信息。

认证证书的编号应从国家认监委网站“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中获取,编号规则见附件 4。认证机构不得仅依据本机构编制的证书编号发放认证证书。

8.4 认证证书有效期最长为 12 个月。再认证证书有效期,

不超过最近一次有效认证证书截止日期再加 12 个月。

【要点与释义】

1. 认证机构可自行对认证证书的样式进行设计,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证书内容,但至少应包含附件 1 和附件 2 基本内容中的证书信息。基本内容中“注”的内容可以不体现在证书上,但鉴于经营认证有其特有的定义,经营类别认证证书中建议保留对经营的注释。

2. 证书上认证委托人(获证组织)和生产(加工/经营)企业的地址应为“注册地址”。

3. 有机产品认证的类别包括三大类:生产、加工、经营,认证证书内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不选择的不需在证书上体现。如选择生产类别时,应在证书中注明植物生产、野生采集、食用菌栽培、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具体类别,不适用的类别不需在证书上体现。

4. 需注明认证依据适用标准的版本号。

5. 认证范围中生产单元、加工厂、经营场所名称与地址,应与认证类别标明的生产、加工或经营等相对应。有机认证类别如为生产,则“生产单元(加工厂/经营场所)名称”为“生产单元名称”,“生产单元、(加工厂/经营场所)地址”为“生产单元地址”。有机认证类别如为加工或经营,则“生产单元(加工厂/经营场所)名称”为“加工厂名称”或“经营场所名称”,“生产单元(加工厂/经营场所)地址”为“加工厂地址”或“经营场所地址”。加工和经营类别证书不需填写生产单元面积。

6. “产品名称”是指申请认证的产品在《有机产品认证目录》

产品范围中的产品名称;“产品描述”是指产品的商品名等信息,获证产品需要体现注册商标信息及其他相关信息的,可在“产品描述”或适当位置予以体现。

7. “生产规模”指每个作物品种的种植面积、畜禽动物的存栏数量等。其他类别产品的生产规模可不填写。

8. 认证证书有效期起始时间不应早于本次发证日期。

9. 当获证产品较多或有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另设证书附件对认证范围进行准确、详细的描述,需强调附件与本证书同时使用方具有效力。

10. 有 机 转 换 认 证 类 别 仅 包 括 生 产 类 别 , 以 保 持 与 GB/T19630 标准一致,加工类别不应颁发有机转换认证证书。11. 对于获证组织自有商标,获证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在有机认证证书中予以体现或不予以体现。对于使用他人授权注册商标而非获证组织自有的,应在有机认证证书中予以体现。

12. 若获证组织发生本规则 7.2 条款描述的情况,再认证延期实施时,换发认证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应为上一张证书有效期截止日期再加 12 个月,因此该证书的有效期应小于 12 个月。

【规则条款】

8.5 认证证书的变更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实施。

8.6 认证证书的注销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实施。

8.7 认证证书的暂停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实施。

8.8 认证证书的撤销

按照《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条实施。

8.9 认证证书的恢复

8.9.1 认证证书被注销或撤销后,认证机构不能以任何理由恢复认证证书。

8.9.2 认证证书被暂停的,需在证书暂停期满且完成对不符合项的纠正或纠正措施并确认后,认证机构方可恢复认证证书。

【要点与释义】

1. 在认证证书的有效期内,获证组织认证证书的变更、注销、暂停、撤销按照现行《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条实施。

2. 认证证书的恢复,是指恢复暂停状态的认证证书,被注销或撤销的认证证书不能恢复。

3. 处于暂停期间的认证证书,获证组织的纠正或纠正措施应经过认证机构确认,同时认证机构也应在暂停期满后方可恢复其认证证书,不得提前恢复认证证书。

【规则条款】

8.10 认证证书与标志使用

8.10.1 获得有机转换认证证书的产品只能按常规产品销售,不得使用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以及标注“有机”、“ORGANIC”等字样和图案。

8.10.2 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认证机构应通知并监督获证组织停止使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获证组织同时应封存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相应批次产品。

8.11 认证证书被注销或撤销的,获证组织应将注销、撤销的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未使用的标志交回认证机构,或由获证组织在认证机构的监督下销毁剩余标志和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包装,必要时,获证组织应召回相应批次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

8.12 认证机构有责任和义务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各类无效的认证证书和标志被继续使用。

对于无法收回的证书和标志,认证机构应及时在相关媒体或网站上公布注销或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声明证书及标志作废。

【要点与释义】

1. 认证证书暂停期间,获证组织应停止使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和标志,封存仓库中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相应批次产品。

认证机构应通知并监督企业完成上述工作。

2. 认证证书注销或撤销后,通常在证书有效期内已进入流通领域的有机产品不影响其有机属性,未进入流通领域的则不能再出库销售。但当出现已售有机产品存在食品安全质量问题等必要情况时,获证组织应当召回相应批次带有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产品。对于无法收回的证书和标志,认证机构应当及时在相关媒体和网站上公布注销或撤销认证证书的决定,声明证书及标志作废。

【规则条款】

9.信息报告

9.1 认证机构应及时向国家认监委网站“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填报认证活动的信息。

9.2 认证机构应在 10 日内将暂停、撤销认证证书相关组织的名单及暂停、撤销原因等,通过国家认监委网站“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向国家认监委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9.3 认证机构应及时了解和掌握获证组织涉及的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等相关风险信息并及时进行处置。认证机构在获知获证组织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后,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国家认监委和获证组织所在地的认证监管部门通报。

9.4 认证机构应于每年 3 月底之前将上一年度有机认证工作报告报送国家认监委。报告内容至少包括:颁证数量、获证产品质量分析、暂停和撤销认证证书清单及原因分析等。

9.5 认证机构应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有机产品认证活动中收集和产生的重要信息和数据,应当在境内存储,确保信息和数据得到有效保护并被合法利用。未经安全评估和网信等相关部门批准,认证机构不得向境外传输、提供、公开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数据。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9.6 认证机构应当建立认证记录保持制度,记录认证活动全过程并妥善保存。记录应当真实准确以证实认证活动得到有效实施。记录资料应当使用中文,保存时间不少于 5 年。

【要点与释义】

1. 本条款规定了认证机构信息报告的义务,强调认证机构证后管理责任和认证数据安全的要求,同时规范认证机构档案管理。强调认证机构应及时了解和掌握获证组织涉及的产品质量、食品安全等相关风险信息并及时进行处置,对于产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及时向国家认监委和地方认证监管部门通报,畅通风险信息沟通渠道。

2. 认证机构应关注报送内容的完整性和时效性,确保符合本规则的要求。

【规则条款】

10.认证收费

认证机构应根据相关规定收取认证费用。

【要点与释义】

认证机构依据本规则 5.3.3 条款规定的双方签订的认证合同中对于认证费用的相关规定执行。

【规则条款】

附件 6

有机枸杞认证补充要求(试行)

【要点与释义】

1. 为推动枸杞产业绿色可持续发展,国家认监委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针对枸杞有机认证中的关键环节和关键技术要求制订本附件。枸杞有机产品认证在依据 GB/T 19630 标准的同时,还应满足本附件 6 的要求。

2. 附件 6 适用于宁夏枸杞(Lycium barbarum)、中华枸杞

(Lycium chinense)及枸杞属内杂交品种的有机种植。

【规则条款】

一、生产单元要求

(一)有机枸杞生产单元与周边常规农业缓冲带的设置,应充分考虑环境因素(如有机生产单元在山坡中的位置、周边常规农业的施药情况等)和气候条件(如高风险季节的风速、风向等),以保证有机生产的完整性。如地势平坦,周边为常规果树或枸杞园的,缓冲带应大于 50 米;周边为其他常规作物的,缓冲带应大于 30 米。

(二)认证委托人应提供每个有机枸杞生产单元边界的四至地理坐标信息,周边 500 米范围内存在常规枸杞生产单元的,还应提供常规枸杞生产单元的地理坐标信息。

(三)有机生产单元内应配备可识别的专用生产工具,包括专用植保机械、采摘箱(筐)、晾晒(烘干)果毡子(果盘)等。

【要点与释义】

1. 缓冲带设置的风险考量缓冲带的设置需综合评估周边农业活动类型、施药方式与频率、地形和气候等实际风险因素,经评估风险较高的,应根据要求动态调增缓冲带宽度。缓冲带最小距离必须遵守条款规定,动态调增仅适用于风险评估后确需加宽的情形。

鼓励在缓冲带种植高秆作物或构建隔离林带以增强物理阻隔效果。

2. 地理坐标信息的管理

周边 500 米内存在常规枸杞种植的,须同时提供其坐标,以支持交叉核查与风险评估。坐标信息应通过可靠设备或合规软件采集,确保可核查、可溯源。

3. 专用生产工具的管理要求

为防止平行生产或外源污染,所有有机生产工具应专用且可识别,重点包括植保器械、采摘及晾晒用具等易交叉使用的工具,须做到标识清晰、单独存放,以实现全环节有效隔离。

【规则条款】

二、文件和记录要求

(一)认证委托人应在有机枸杞生产技术规程中针对主要病虫草害制定有效的防治措施,并制定有效的土壤培肥方案,

包括但不限于:

1. 枸杞木虱、枸杞瘿螨、枸杞蚜虫、枸杞负泥虫、枸杞红瘿蚊、枸杞实蝇、枸杞蓟马等虫害的防治措施;

2. 枸杞黑果病(炭疽病)、枸杞白粉病等病害的防治措施;

3. 草害的防治措施;

4. 土壤管理和施肥方案。

【要点与释义】

枸杞病虫害种类多、繁殖快、防治难度大,且现行标准中允许使用的有机投入品有限。因此,认证委托人应结合生产实际,制定针对性强、可操作性高的生产技术规程,重点包括规则中列出的枸杞木虱等枸杞种植中常见的主要病虫草害的防治措施和土壤管理和施肥方案等,以确保有机生产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规则条款】

(二)认证委托人应建立并保留以下生产过程中的记录及相关符合性文件,除符合 GB/T 19630 要求,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自制堆肥的原料采购记录(至少包含原料名称、销售单位名称与联系方式等信息)、采购票据、堆制过程照片(含操作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堆制时间、经纬度信息)等;

2. 外购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的采购记录(至少包含生产厂家及联系方式、出厂日期/批次号等信息)、有机生产中允许使用的符合性文件、包装物照片等;

3. 外购植保产品的采购记录(至少包含生产厂家名称及联系方式、农药登记证号、生产日期/批次号等信息)、有机生产中允许使用的符合性文件、包装物照片等;

4. 在认证机构现场检查前,认证委托人应保留所有外购土壤培肥和改良物质、植保产品的包装物。销毁或处理投入品包装物时,应保留销毁/处理记录(包括操作人姓名及联系方式、处理时间、产品名称、数量、产品批次号等信息)及销毁/处理照片(含时间、经纬度信息)等;

5. 相关照片等电子资料应保存原件,保存期至少为 5 年。

【要点与释义】

1. 农事记录的重要性

真实、完整和规范的农事记录是有机产品可追溯性和生产过程合规性的关键依据。投入品使用作为高风险环节,其记录的完备性对控制认证风险尤为重要。

2. 自制堆肥的记录与佐证材料由于农家肥多来源于个体供应者,往往无法提供正规发票,认证机构可接受支付凭证、销售方身份证明及现场影像等替代性证据,多维度补充证明采购的真实性。

堆肥须充分腐熟,否则可能引入杂草种子或违规物质。建议借助水印相机拍摄堆制过程,记录操作人、时间及地理坐标等信息,作为腐熟操作和场地合规的有效佐证。

3. 外购土壤培肥和改良材料的证据链管理外购肥料及改良物质除记录采购信息外,还应保存其有机评估符合性证明。建议通过影像记录堆放、施用及包装物状态,并与票据、支付凭证共同构成完整的证据链,避免仅凭单一票据采信。

4. 外购植保产品的采购与使用证据

应审慎评估生产企业信誉与合规历史,避免采购来自高风险渠道的产品。需结合生产规模与防治需求,核验采购数量与批次的合理性,并借助影像资料记录产品状态、施用过程及包装物,形成综合证据。

对石硫合剂等自制植保产品,需记录原料来源、配方与制备过程,并拍摄关键环节影像,作为合规性佐证。

5. 投入品包装物的保留与处置

所有外购投入品包装物应在现场检查前完整保留,核验其与采购记录的一致性,是防范虚假申报的有效手段。包装物处置须在检查员监督下进行,并拍摄包含操作人、时间、地理坐标等信息的影像资料,建立完整处置记录。

6. 电子记录与影像资料的管理

影像资料应保存原始文件(包含拍摄时间等元数据),传递过程中不得丢失原始信息或进行任何编辑。所有照片类记录保存期限应不少于 5 年。

【规则条款】

三、认证实施要求

(一)植物生产的现场检查时间应安排在枸杞生产的高风险时期。高风险时期的判定基于枸杞病虫害发生规律和枸杞的物候期,通常在枸杞萌芽至果实变红初期。通常情况下,宁夏、甘肃、内蒙古及其他枸杞产区的高风险时期为 5 月 1 日—7 月 1日;青海、新疆、西藏枸杞产区的高风险时期为 6 月 1 日—8月 15 日。

【要点与释义】

现场检查应围绕枸杞生产中病虫害发生和投入品使用风险最高的时段开展,该时段与枸杞物候期密切相关,通常处于萌芽至果实转色初期。各产区因气候、海拔与纬度差异,物候进程不同,高风险期也相应有所区别:

1. 宁夏、甘肃、内蒙古等传统产区通常于 5 月初至 7 月初处于病虫害高发和农事操作集中阶段,违规使用投入品风险较高,便于通过样品检测识别异常。

2. 青海、新疆、西藏等产区受高寒气候影响,物候普遍推迟,高风险期相应延后至 6 月初至 8 月中旬。

现场检查(含不通知检查)应优先安排在上述时段内。如因灾害性天气、疫情等不可抗力无法实施,可酌情在一周范围内调整时间。

【规则条款】

(二)除实施规则 5.5.1 要求的内容外,现场检查时还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对自制有机肥堆肥场所的检查(适用时);

2. 采用滴灌设施的,应检查滴灌系统是否有混肥装置及施用肥料种类。

3. 根据投入品建议使用量和种植面积,以及施肥方案,核算采购量是否符合生产实际需要。

4. 核实认证委托人实际使用投入品的品种、成分、数量与生产技术规程的一致性。

【要点与释义】

1. 自制有机肥堆肥场所的检查自制有机肥因缺乏规范的采购票据和有机符合性证明,需通过堆肥场地规模、腐熟痕迹、堆制时间等间接证据验证其合规性。

现场应核验其是否与生产单元面积及施肥方案相匹配。若有机肥总量明显低于该产区合理需肥量,可能存在违规使用化学肥料的风险。

2. 滴灌设施与肥源符合性检查

滴灌系统应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混肥装置及残留物。可通过肥料罐残留物的形态(如糖浆状为合规有机水溶肥,晶体状可能为化学肥料)、气味等辅助判断,必要时进行抽样检测。

3. 投入品采购量与实际需求符合性核算

应根据申报的种植面积、树龄、模式及建议施用量,核验有机肥和植保产品采购量是否满足生产实际需要。显著低于理论用量的,可能存在虚假申报或违规替代行为,应作为高风险线索进一步核查。

4. 投入品实际使用与技术规程一致性核实

应核验实际使用的投入品是否与技术规程中列明的品种、成分及用量一致,重点检查使用痕迹、包装物一致性和库存真实性,防范“备合规品、用违规药”行为。投入品包装物的处理须符合标准要求,并保留完整记录和影像证据。

【规则条款】

(三)产量衡算要求

认证机构应在充分考虑种植品种、种植模式、树龄、管理水平、当年气候条件和前几年的产量等因素的基础上,对枸杞进行产量衡算。

以枸杞种植品种宁杞 1 号为例,种植模式为每亩(667m2)220 株至 280 株,1 年生苗定植建园,每亩干果和鲜果产量估算如下:放弃管理的枸杞园和建园第一年产量可以忽略不计;第二年枸杞干果产量不宜超过 15kg/亩,鲜果产量不宜超过 60kg/亩;第三年枸杞干果产量不宜超过 40kg/亩,鲜果产量不宜超过160kg/亩;第四年枸杞干果产量不宜超过 80kg/亩,鲜果产量不宜超过 320kg/亩;第五年枸杞干果产量不宜超过 150kg/亩,鲜果产量不宜超过 600kg/亩;第六年及以后枸杞干果产量不宜超过 250kg/亩,鲜果产量不宜超过 1000kg/亩。

【要点与释义】

枸杞产量受品种、树龄、栽培模式、管理水平及气候等多因素综合影响,认证机构需结合这些变量对申报产量进行审慎评估,以防虚报并控制认证风险。所列产量为示例参考,认证机构应结合品种、树龄、地域和管理水平综合评估。

以“宁杞 1 号”为例,在每亩 220 至 280 株的常规种植模式下,可参考条款所列产量区间进行衡算。若实际种植密度更高(如1m×1.5m),需根据株数合理调整估算值,并应考虑实际管理水平与气候年景的影响。

建园所用苗木年龄对初期产量具有直接影响:

(1)使用一年生苗建园,第一年为缓苗期,产量可忽略;

(2)使用二年生大苗建园,首年产量可参考二年生水平;

(3)使用三年生大苗建园,首年产量可接近三年生水平。

枸杞一般在第六年进入盛果期,干果亩产通常不高于 250 公斤。十五年后树势渐衰,产量逐年下降,认证核算时也应相应调低预期。

【规则条款】

(四)样品检测

认证机构应对申请认证的所有产品抽样检验检测,并对申请生产认证的产品的生长期植物组织抽样检验检测,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确定需检测的项目。认证机构应保留备用枸杞干果样品至少 1kg,低温(-18℃)保存至少 12 个月。

除对申请生产、加工认证的所有产品及其生长期植物组织进行抽样检验检测外,必要时,认证机构可增加对认证委托人生产单元的土壤、生产中使用的肥料和植保投入品等进行抽样检测,其检测结果可作为认证机构判定的参考。检测项目应由检查组现场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确定,至少包含规定的检测内容。取样方式和检测项目可参考:

1. 土壤抽取样品为枸杞树冠垂直投影范围内表层 3—5cm土壤,且至少为 5 个样品的混合样。检测项目应包含产品的农残检测种类,禁用物质不得检出。

2. 肥料抽取样品可于高风险期不通知现场检查时从生产单元内的枸杞树下施肥点实地取样,且至少为 5 个样品的混合样。检测项目至少包括速效氮、速效磷、速效钾,与同类发酵有机肥做比对。

3. 植保投入品抽取样品可从用过的植保机械药箱残液中取样,取样时覆盖所有的植保机械,等比例混合。以混合的药箱残液浸泡低温保存留样的枸杞干果至少 5 秒钟,取出控水,现场干燥后送检,禁用物质不得检出。

【要点与释义】

1. 样品检测的基本要求

认证机构应依据生产单元的实际风险确定检测项目,重点评估当地常规种植中可能使用的农药。所有留存样品需在-18℃条件下密封避光保存至少 12 个月,用于可能的追溯复检。

2. 枸杞干果样品的抽样与保存

为识别潜在违规风险(如利用农药安全间隔期规避检测),可采取生长期植物组织抽样,并结合植保机械残液模拟污染实验(浸泡干果后检测)进行辅助判断。仅经营认证无需产品抽样;若生产单元仅产出鲜果,可自制干燥样品送检。

3. 土壤样品的抽样与检测

应采集树冠垂直投影下表土(3 至 5cm)的混合样(不少于 5个点)。除重金属外,应重点筛查农药残留与禁用物质。如检验检测机构无法提供 CMA 农药残留报告,可采取土壤水浸提液浸泡干果的方式间接检测。

4. 肥料样品的抽样与检测

应优先从树下实际施肥点取样,避免直接从肥料堆或包装袋中抽取,以识别是否掺混化学肥料或临期混入禁用物质。检测项目除速效氮、磷、钾外,建议与同类有机肥数据进行比对。

5. 植保投入品的抽样与检测

从所有正在使用的植保机械药箱中取样(无残液时可冲洗后取样),等比例混合后用于浸泡枸杞干果或鲜样,模拟施药残留,干燥后送检。禁用物质不得检出。

6. 检测结果的使用说明

生长期样品(植物组织、土壤、肥料)的检测结果应作为系统风险评估的组成部分,而非单一违规判定依据。生长期采样更有利于及早识别违规风险。

【规则条款】

四、认证后的管理

(一)认证机构应在认证证书有效期内对获证组织的生产单元至少实施一次不通知检查。

(二)对获证产品在市场上有销售情形的,认证机构应从市场销售渠道购买至少 3 个不同产品(生产日期/销售来源/包装规格),进行等比例混样后送检。检测项目按照产品检测的要求执行。

【要点与释义】

1. 不通知检查的实施

鉴于有机枸杞生产的特殊难度与风险,认证机构应在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对生产单元开展一次不通知检查。此类检查不限于高风险时期,避免认证机构对企业进行连续检查的情况。不通知检查以生产单元为重点范围,旨在验证获证组织持续符合有机标准的能力与诚信水平,增强认证监督的实效。

2. 市场抽样检测

为控制流通环节质量风险,认证机构应从市场购买至少 3 个不同批次(如不同生产日期、来源或规格)的同一获证产品,等比例混合制成复合样后检测,项目应符合产品检测要求。现代检测技术灵敏度高,能有效识别违规使用禁用物质的情况,有助于提升有机产品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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