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食材网获悉,在2025年7月11日晚,山东临沂市兰山区联合调查组发布情况通报,内容如下:
7月11日,网传兰山区一饭店因拍摄发布菜品视频被认定为“违法广告”,并面临高额处罚。兰山区高度重视,立即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
经初步调查,2025年2月15日,当事人涉嫌在网络发布使用国家禁止食用的动物蛤蟆加工菜品的视频。3月17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并于3月24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3月27日,当事人向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提交了陈述申辩相关资料,并主动删除相关视频。5月12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综合具体事实和危害程度,决定不再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目前,联合调查组正对该案执法行为开展进一步调查。
此前报道
7月11日,山东临沂一饭店负责人因在网上发布与店内菜品有关的视频而遭“天价罚单”一事引发关注。
张女士在山东临沂市兰山区经营饭店,今年3月24日,她饭店所在的居委会工作人员将一张“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从门缝里塞进饭店。告知书上写明:你发布法律禁止行为的广告,且鉴于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拟给予罚款450000元(人民币大写:肆拾伍万元)的行政处罚。
据张女士回忆,今年2月,她在抖音上发布了一段随手拍的菜品视频。3月22日,她接到兰山区市监局工作人员的电话,称她发布的视频涉嫌违反广告法,让她配合调查。
记者在张女士发来的被处罚视频看到,视频中有手写的“蛤蟆汤”字样,还有多种昆虫食材,以及一家餐馆的大门口。目前,张女士的抖音账号仅有自拍视频,她表示“3月22日接到电话后,就把菜品相关视频都删了”。
同日,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督管理科相关工作人员称,涉事饭店老板发布的视频涉及“蛤蟆”,而蛤蟆是野生保护动物,若“蛤蟆汤”用的是牛蛙,需明确写明是牛蛙。如果饭店在短视频平台分享产品或者制作过程展示,且账号名称和店铺名字一致,就构成商业广告。
情况通报!拍摄菜品面临罚45万、成立联合调查组!
7月11日,网传兰山区一饭店因拍摄发布菜品视频被认定为“违法广告”,并面临高额处罚。兰山区高度重视,立即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
经初步调查,2025年2月15日,当事人涉嫌在网络发布使用国家禁止食用的动物蛤蟆加工菜品的视频。3月17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
查,并于3月24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3月27日,当事人向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提交了陈述申辩相关资料,并主动删除相关视频。5月12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综合具体事实和危害程度,决定不再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目前,联合调查组正对该案执法行为开展进一步调查。
兰山区联合调查组
2025年7月11日
官方通报:饭店发布菜品视频被罚45万,已介入调查,不再作出行政处罚
7月11日,网传山东临沂兰山区一饭店因拍摄发布菜品视频被认定为“违法广告”,并面临45万元高额处罚。兰山区高度重视,立即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
经初步调查,2025年2月15日,当事人涉嫌在网络发布使用国家禁止食用的动物蛤蟆(中华蟾蜍)加工菜品的视频。3月17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并于3月24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3月27日,当事人向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提交了陈述申辩相关资料,并主动删除相关视频。
5月12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综合具体事实和危害程度,决定不再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
目前,联合调查组正对该案执法行为开展进一步调查。
据封面新闻等媒体此前报道,张女士在临沂市兰山区经营一家名为钦知坊的老菜馆。今年2月左右,她在短视频平台上发布了一段自己随手拍摄的菜品视频。3月22日,她突然接到兰山区市监局工作人员的电话,称她发布的那段菜品视频涉嫌为违法广告,让她配合调查。通过查看张女士提供的那段视频,记者看到,视频最开始是一盆汤菜,手写标注为“蛤蟆汤”,后面则是多种昆虫食材,视频最后是饭店的外观。在整个视频中并没有声音,没有标注菜价,也没有购买链接,甚至没有出现饭店的名称和地址。张女士称,最开始执法人员与她联系时,曾提到有人因这段视频举报她的饭店非法售卖野生动物,但是她称自己经营的食材都是市场上公开购买的,根本没有野生动物。而且自己发布的也不是广告,只是记录日常的随手拍视频。
张女士告诉记者,她拿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后,5天内提交了《陈述申辩书》和《听证申请书》,但市场监管局一直没有回应,目前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当天,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就该事件回应记者,称正在调查落实。
“随手拍菜品”被罚45万,是否合理?
7月11日,山东临沂经营饭店的张女士向媒体反映,她因随手拍摄的一段菜品视频,被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为“涉嫌违反广告法”,且拒绝配合调查,被罚款45万元。
一段随手拍的经营场景视频,却被认定违法,遭重罚45万元,处罚事由让人不解,金额之高更是令人咋舌——这到底是依法依规的正当行政处罚,还是另有蹊跷?
当天晚上,当地官方通报称,经初步调查,2月15日,当事人涉嫌在网络发布使用国家禁止食用的动物蛤蟆(中华蟾蜍)加工菜品的视频。3月17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立案调查,并于3月24日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3月27日,当事人向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提交了陈述申辩相关资料,并主动删除相关视频。5月12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综合具体事实和危害程度,决定不再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目前,联合调查组正对该案执法行为开展进一步调查。
之前曝光的《行政处罚告知书》显示,张女士发布的视频涉嫌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相关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该局广告监督管理科相关工作人员回应记者称,视频当中涉及野生保护动物“蛤蟆”;如果饭店在短视频平台分享产品或者制作过程展示,并且账号名称和店铺名字保持一致,那就构成商业广告。
但多名律师对此并不认同。据律师解释,张女士的视频内容仅为记录饭店日常菜品,没有商业推广意图,也没有挂载购物链接或价格信息,甚至没有标注餐馆名称,是再普通不过的生活记录视频,完全算不上常规意义上的宣传广告;且如果“蛤蟆”确系当地对牛蛙的通俗叫法,也不构成违法广告。
《广告法》的立法初衷,是规范商业宣传行为,防止虚假或误导性宣传损害消费者权益,其适用对象明确为商业广告,而非个人表达。如果普通人分享生活、记录经营场景的内容也要被纳入广告监管的范畴,无疑是扩大了法律适用范围,增加个人表达的风险。
退一步来讲,就算视频违反了《广告法》,高达45万元的顶格处罚是否合理?《行政处罚告知书》提到,当事人拒不配合执法,“可以从重处罚”。问题在于,张女士并没有明确的抗拒执法行为,在接到市监局工作人员的电话后,她当即删除了视频,并表示配合调查。在未给当事人申辩机会的情况下,便急于从重处罚,执法程序是否正当,也明显存在疑问。
2024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中特别强调,“科学适用过罚相当原则”,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对于一家小饭店而言,45万元的罚款,可能相当于其数年的经营利润,如此重罚无异于逼其关店,和“过罚相当”的行政处罚原则相违。
当然,根据最新的官方通报,45万元的罚款并没有真正执行。早在5月12日,相关部门就已决定不再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那么为什么直到7月11日,当事人还只是向媒体表示被罚45万元,而不提并未真正罚款?
此事的蹊跷之处,还远远不止是处罚事由、金额令人费解。
据报道,是居委会通过门缝塞进的《行政处罚告知书》,而非执法部门。另外,张女士称,执法人员最初与她联系时提到,有人举报其饭店非法售卖野生动物。问题是,张女士说食材都是市场正常购买;而且如果涉嫌非法售卖野生动物,为何最终的处罚依据,却是违反了《广告法》呢?
另有报道称,张女士的代理律师发现,“当地政府拆迁部门的相关人员有介入该案的行为”。若此细节属实,也违背常识常理,难免引发质疑。
根据通报,目前联合调查组正对该案执法行为开展进一步调查。这些问号,调查组在后续调查过程中,有必要一一拉直,给当事人一个公道,也回应社会关切。
不管怎么说,一张45万元的天价罚单,和一个小饭店老板记录经营行为视频的危害性,明显不成比例。
国家政策层面多次强调,要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小微经营主体。今年年初,市场监管总局还发布了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在此背景下,基层执法更应在执法力度与温度之间找到平衡,确保执法手段和程序合法合规。
饭店“拍菜品视频”被罚45万,仍有疑问待解
饭店“随手拍菜品”,被罚45万元。这起今年5月12日执法机关已经决定不予处罚的行政案件,当事人却一直在维权。是何缘由?
据央视新闻报道,7月11日,山东临沂兰山区一饭店负责人因在网上发布与店内菜品有关的视频而遭到45万元“天价罚单”一事引发关注。兰山区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调查。经初步调查,5月12日,兰山区市场监管局已决定,不再作出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6月25日,餐馆老板已对兰山区市场监管局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告知书,7月10日,立案已审核通过。目前,联合调查组正对该案执法行为开展进一步调查。
执法机关已经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当事人不用交45万元罚款了,结果似乎圆满。联合调查组通报说,该结果已“告知当事人”,但从其网上维权、向新闻媒体反映等行为看,当事人对此似乎毫不知情。关于此事,目前尚不能因此说哪一方有意说谎,但至少存在沟通不畅的问题。
沟通不畅是有代价的。对于当事人来说,45万元罚款不是一个小数目,甚至可能意味着“灭顶之灾”,可以想见其承受的心理压力。3月收到处罚告知书,本来5月12日就有“好消息”,但“沟通不畅”让其多受了两个月煎熬。
而对于当地执法机关来说,“沟通不畅”可能意味着执法有问题。通报说“告知当事人”了,但如何告知、告知是否有效,并未提及。无论从执法要求还是对当事人负责的角度,执法机关应以最大努力告知到位。
上述处罚结果告知,是有关这一事件的疑问之一,公众还有其他疑问。这些疑问,是联合调查组下一步调查的重点。
比如,处罚告知书的送达方式是否合法?报道援引当事人说法,今年3月24日,其饭店所在的居委会工作人员将一张“临沂市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从门缝里塞进饭店。
处罚告知书,为何执法机关不“亲自”送,而“委托”居委会送?居委会为何不当面交给当事人,而是“从门缝里塞进饭店”?如果当事人因此未充分行使权利,不利后果是其该承受的吗?这些问题都需回应。
更关键的问题是:从拟罚款45万元到决定不予处罚,中间经历了什么?是不是从起点就错了?
据联合调查组通报,当初拟罚款的根据,是当事人涉嫌在网络发布使用国家禁止食用的动物蛤蟆(中华蟾蜍)加工菜品的视频。而最终不予处罚,是因为当事人向执法机关提交陈述申辩相关资料,“并主动删除相关视频”,执法机关“综合具体事实和危害程度”而作出的。
如果当事人发布视频的行为违法,作为事后补救,“主动删除视频”可以一定程度上达到减轻处罚的目的,但不予处罚的根本原因,也只能是当事人发布视频的“具体事实和危害程度”。
对执法机关来说,即便是最初拟处罚,也必须在查清基本违法事实,对危害程度判断的基础上作出的。从拟罚款45万元到最终一分不罚,依据是什么?如果该执法从起点就是错的,那么,错误的原因是什么?是执法人员对法律的理解有误还是其他原因?希望联合调查组对此深入调查。
针对当事人反映,当地迅速调查并作出回应,这一点值得肯定。有了这样的态度,公众的这些疑问接下来也有望得到合理解释,从而打消疑问。
目前,餐馆老板已提起行政诉讼,由于执法机关已经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当事人并未因具体行政行为权益受损,其行政诉讼的前景也许并不乐观。但对这一纠纷提起行政诉讼,其意义已经超越个案。
随手拍菜品视频被罚45万元:行政处罚不可告人的猫腻
在黄兰按规定提交申诉后3个月多月,兰山区市监局既不撤销《行政处罚告知书》,也不做出最终的处罚决定。
7月11日下午,黄兰的事情冲上热搜,兰山区市监局迅速反应,在当天晚上就撤销了对黄兰的处罚。
事件表面是“违法广告”罚款,但撕开这层皮,调查程序和法律的漏洞才是直接问题——45万元的天价罚单,真的只是为了处罚非法广告吗?
暗藏猫腻的处罚
在黄兰事件中,协助黄兰的公益律师张天增律师表示,该案件可能涉及拆迁问题。因而被网友质疑,黄兰事件的本质是市监局配合拆迁部门做的局。
但是,除此之外,该案在处罚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也值得我们关注。
第一,调查程序和罚款根据不清不楚。
根据黄兰的介绍,其在3月22日被市监局通知涉及违法,因自己在几十公里外的娘家,承诺一周内去兰山区市监局接受调查,并第一时间删除了视频。但是仅仅时隔两天,3月24日市监局就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写明饭店涉嫌发布法律禁止行为的广告,且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可以依法重罚,所以拟对饭店罚款45万元。
市监局究竟凭借什么认定黄兰拒绝配合调查,有无相关证据予以印证?为什么处以45万元的巨额罚款,罚款数额依据的是什么?是否有危害性或销售金额等予以对应?
第二,法律定性的漏洞。
就算退一步,假设罚款依据“清楚”,《广告法》的兜底条款又成了另一把悬顶利剑——没有明确定性的“禁止情形”,任何视频都能被塞进这个万能口袋里边,你随手拍的美食会不会是下一个靶子?
相较于明确的违规处罚,我们更需要的关注的是法律本身为违规处罚留下的空间。
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明确,处罚依据是《广告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也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法律规定该情形的原因在于,法律无法穷尽所有的禁止情形,因此需要设置“兜底性条款”,以使行政机关可以处罚没有说明的有害行为。
但是,这种“兜底性条款”为行政机关的违规留下了空间。理论上来说,兜底性条款的危害性必须与其他规定相一致才可以处罚。
换句话说就是,“违法广告”必须跟“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严重性是一样的,才能处罚。
但是,在实践中,理论是失能的。
可以看到,兰山区市监局在处罚中不需要说明处罚原因,只要格式化的套用一下这项规定就可以了。
如果这次舆论没有发酵,或许黄兰就要吃这个哑巴亏了。为什么罚你?你不需要知道,乖乖受罚就是了。
但是,舆论发酵逼退了45万罚单,这场闹剧就收场了吗?它暴露的监管肆意与法治漏洞不容忽视。
观察员说
在社会性事件中,我们不仅需要看到执行者的权责是否清晰明确,更要关注于法律自身的完善。
观察员提倡,可以在《行政处罚法》中明确,进行行政处罚告知,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违法人是因什么违法行为而受处罚,否则视为无效通知。
以法治手段来约束行政机关的肆意妄为。
这起天价罚款事件,是公权力脱缰的缩影,也是一块儿法治试金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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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随手拍会被扣上“违法”帽子吗?在评论区聊聊咱们身边的罚款猫腻,曝光更多真相,让行政机关不敢再“肆意妄为”!
监督,从每一次分享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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